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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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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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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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炳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貳拾肆萬柒仟肆佰│AU四五七五九三│ │
│ │司吳錦明 │德分行 │ │柒拾壹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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