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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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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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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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平鎮市農會 │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肆萬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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