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1,勞訴,52,2004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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