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1,婚,685,200402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八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HON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應予展延,並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