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1,訴,2342,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二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揚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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