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2,催,1951,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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