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2,司,150,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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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即康誠數位光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康誠數位光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並向鈞院聲報在案,茲檢附清算申報收據、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股東同意書,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經康誠數位光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曾向本院聲報,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九號卷,閱明屬實。

惟聲請人聲請就康誠數位光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僅檢附清算申報收據、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股東同意書,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函請其補正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股東會議紀錄,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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