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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四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汪智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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