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應受送
右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