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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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