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複 代理人 游騰清
被 告 丑○○
巳○○
甲○○○
丙○○
丁○○
午○○
戌○○
未○○原名
子○○
寅○○
壬○○
辛○○
庚○○
天○○
乙○○
己○○○
訴訟代理人 林綺蓁
戊○○○
地○○
癸○○○
酉○○
亥○○
申○○
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管靜怡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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