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2,除,1143,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 法官 陳清怡
~B 法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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