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管靜宜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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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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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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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婉鈺 │台灣中小企銀內壢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肆萬零柒佰肆拾伍│AQ0一五七五三│ │
│ │ │行 │ │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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