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宇順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 記 官 劉德壽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官金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萬捌仟貳佰貳拾│AQ0三三一五九│ │
│ │ │園分行 │ │元 │六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