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2,除,1372,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二號
聲 請 人 郭鳳嬌即英杰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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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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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中興樓菜館│新竹國際商業  │壹萬伍仟元        │AA0000000 │91.10.10  │
│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新明分行  │                  │          │          │
│王俊海        │              │                  │          │          │
├───────┼───────┼─────────┼─────┼─────┤
│嘉亭股份有限  │遠東商限      │貳萬捌仟壹佰叁拾元│BP0000000 │91.09.25  │
│公司          │中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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