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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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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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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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頂好幼稚園林惠真 │新竹商銀會稽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伍仟陸佰玖拾陸元│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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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 │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貳萬捌仟柒佰零玖│0000000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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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賴俊華 │桃園郵局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柒仟伍佰玖拾玖元│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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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清國際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林口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貳仟陸佰陸拾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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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惠珠 │新竹商銀龜山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壹萬貳仟陸佰叁拾│0000000 │ │
│ │ │ │ │元 │ │ │
├─┼─────────┼─────────┼───────────┼────────┼────────┼──┤
│6│僑鵬企業有限公司王│新竹商銀龜山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柒仟玖佰伍拾貳元│0000000 │ │
│ │美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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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黃旭茂 │安泰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肆仟叁佰捌拾│0000000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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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七佳伊包裝紙業有限│泛亞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陸仟叁佰柒拾肆元│0000000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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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廖玟姬 │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柒仟肆佰柒拾壹元│0000000 │ │
├─┼─────────┼─────────┼───────────┼────────┼────────┼──┤
│0│林妙玲 │富邦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陸仟貳佰貳拾伍元│0000000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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