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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老人養護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桃園縣政府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然為因應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老人養護中心財產資料變更、國稅局有關辦理免稅相關規定,須修改章程,乃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將原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修改為如附表所示,並呈報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備查。
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檢附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府社老字第0九三000九八二0號函、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老人養護中心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改後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一份,請求裁定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國宏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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