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繼,32,2004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甲○○

被繼承人 乙○○亡)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二一六巷二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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