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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正泰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正泰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現今景氣低迷,公司資產處分不易,未克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前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即至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止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0七號案卷,查核無誤,且核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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