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繼,61,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甲○○亡)
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亡)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 官 汪智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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