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二十三年五月十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四七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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