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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丁○○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應給付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即為第一審之裁判費一萬九千八百元(見卷附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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