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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六五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上開判決因而確定。
有關訴訟費用部分,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民事判決,係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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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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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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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八千八百六十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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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郵資費用 │一千六百三十二元 │聲請人誤載為六百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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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審勘驗旅費 │一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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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審測量費 │九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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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二萬零四百九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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