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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徐昌鳴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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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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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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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49,77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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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費用 │170 │聲請人雖聲請送達郵費680元,惟 │
│ │ │實際支出僅有170元,故超過部分 │
│ │ │不得請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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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49,9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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