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聲,166,200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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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乙○○
丙○○
辛○○
丁○○
戊○○
庚○○○
子○○
癸○○
丑○○
壬○○


相 對 人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崇德里二六鄰新台五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通知地上權優先承買事件,經查相對人雖仍設籍於台北縣汐止市○○里○○鄰○○○路○段一七八號四樓,並未遷移,惟其已不居住該處,現行方不明,爰檢附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紙、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對其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聲請人依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對相對人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事件,其性質屬非訟事件;

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並無準用之明文,故若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非訟事件之聲請,法院毋庸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四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台北縣汐止市○○里○○鄰○○○路二段一七八號四樓,此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足憑,相對人之住所既不在本院之管轄區內,本院對本件聲請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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