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武盛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共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一號和解確定,有關訴訟費用部分,和解內容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T40
~F0
┌──────────────────────────────────────┐
│附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 備 註 │
├───────────┼────────────┼─────────────┤
│一、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六千八百八十一元 │原第一審裁判費為三萬一千三│ │ │ │
│ │ │百七十一元,因和解退費一萬│
│ │ │四千四百九十元(計算式:31│
│ │ │000-00000=16881) │
├───────────┼────────────┼─────────────┤
│二、第一審郵資費用 │六百八十元 │ │
├───────────┼────────────┼─────────────┤
│三、第一審勘驗旅費 │二千元 │ │
├───────────┼────────────┼─────────────┤
│四、第一審測量費 │八千七百二十元 │ │
├───────────┼────────────┼─────────────┤
│合 計│二萬八千二百八十一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