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四號
聲 請 人 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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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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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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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歌華德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貳拾陸萬玖仟肆佰│CLA0八一一五│ │
│ │ │ │ │伍拾元 │九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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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歌華德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叁拾萬柒仟壹佰柒│CLA0八一一五│ │
│ │ │ │ │拾捌元 │九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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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世大電線電纜有限公│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玖仟伍佰貳拾玖元│AE四八三一三二│ │
│ │司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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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佑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通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萬伍仟捌佰肆拾│AI九三三六0七│ │
│ │正迪 │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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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營暢企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肆拾貳萬零陸佰陸│AA00一00二│ │
│ │司李忠 │行 │ │拾捌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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