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除,5,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更字第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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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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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受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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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  │九十一年九│貳萬柒仟│AA三五一│陸軍後勤│
│大樹林分行陳展周│銀行大樹林分行│月十七日  │參佰元  │七九八六  │司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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