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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439號
債 權 人 甲○○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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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補正1.正確之請求金額(尚未到期者不得請求)。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3.兩造所生子女之戶籍謄本。
4.聲請狀所列連帶保證人李漢德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李漢德為本件債務人,請補正李漢德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經本院民國95 年9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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