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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63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二、支付命令的事實理由(即借款經過,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及是否完成對待給付等事實)。
三、債權證明(例如借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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