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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81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內當事人欄位未記
載債務人姓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未明確記載債務人名稱及其地址,請以書面補正之。如債務人為公司,請填具該債務人公司之名稱及其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與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請確定事實理由之債務人有無誤載,如有誤載請以書面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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