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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619號
債 權 人 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二、債務人甲○○詳細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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