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42864,2006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2864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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