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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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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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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券 名 稱 │債 券│發 行 人│ 發 行 日 │ 票面金額 │債券/息票 │ 到 期 日 │張數│
│ │ │記名人│ │ (民國) │(新台幣)│號碼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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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09402期無到 │甲○○│新竹國際│94年1月24日 │100,000元 │09402B- │無到期日 │壹 │
│ │期日累積次順│ │商業銀行│ │ │B0000000 │ │ │
│ │位債券 │ │三民分行│ │ │ │ │ │
├──┼──────┼───┼────┼──────┼─────┼─────┼──────┼──┤
│ │09402 期無到│甲○○│新竹國際│94年1月24日 │500,000 元│09402B- │無到期日 │壹 │
│ 02 │期日累積次順│ │商業銀行│ │ │C0000000 │ │ │
│ │位債券 │ │三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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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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