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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甲○○?住桃園縣桃
相?對?人 寶巨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送監察人審查通過後之證明文件,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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