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司,176,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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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甲○○○(即伊思儷超媒體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
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其聲請展期之理由為「因作業程序繁冗,迄今尚未完結」,亦嫌空泛、簡略,應請具體陳明,以資審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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