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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55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特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50 萬元部分,究竟是損害賠償或贍養費,若均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金額各為多少,請加以特定,並就原告得以請求贍養費之要件提出證明之資料,應至遲於開庭前10日將正本提出本院,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到繕本後至遲於開庭前5 日將正本提出本院,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筱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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