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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7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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