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六○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德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95年度繼字第160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公司94年度財務報告暨查核報告書、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東常會決議錄、轉帳傳票及匯款委託書等件影本,已盡其釋明之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