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5 月26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5年度票字第6669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所提之抗告狀未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規定為表明,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