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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原本一紙(票號:FS0000000)。
二、支票(票號:FS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三、相對人甲○○主張未與聲請人間有債權關係存在,請聲請人以書面對此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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