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99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松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書狀更正相對人為鄭松福即被繼承人鄭興隆之遺產管理人。
二、相對人任遺產管理人之事實經過。
三、受裁定事項請更正為:①相對人所管理之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管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