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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6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送達代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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