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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戊○○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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