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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18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本票上簽名為呂「佑」實,而非呂「祐」實,請對此表示意見。
三、丙○○是否一併列為相對人,請以書面陳報意見及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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