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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 所(如查無清算人,請補相對人擎天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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