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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0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憶實業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旺億實業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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