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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09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建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盛工程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建盛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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