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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47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饍坊團饍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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