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繼,1123,2006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123號
聲 明 人 己○○
4樓
丁○○
乙○○
戊○○○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全體於聲請書狀之簽章(請到院補正),逾期即駁回聲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